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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等导致上市后多期年报存虚假记载 ST慧辰时任董监高等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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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*ST慧辰12月22日公告,公司于12月22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。经查,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
  2017年6月,公司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信唐普华”)48%的股权,信唐普华成为公司参股的公司。2020年12月,公司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%的股权,信唐普华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。

 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、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、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,导致公司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《招股说明书》,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
  2018年,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,在4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,综合考虑坏账损失、减值等因素影响,导致公司2018年虚增利润555.31万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.33%。

  2019年,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、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,在5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,导致公司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.70万元,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.88%;综合考虑坏账损失、减值等因素影响,虚增利润1,785.88万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.16%。

  2020年,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、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、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,在10个项目中虛增收入和利润,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.81万元,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.29%;综合考虑坏账损失、减值等因素影响,虚增利润6096.16万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.69%。

  2021年,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、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,在6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,导致公司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.13万元,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.09%;综合考虑坏账损失、减值等因素影响,虚减利润1721.19万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.45%。

  受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,公司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、商誉减值等,虚减利润1.05亿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.84%。

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。

  刘晓葵、何伟、李永林、江一、马少平、洪金明、张文丽、张海平、何晓曼、武云川、朱逢佳、余秉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规定。

  根据规定,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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